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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石景山区住房公积金离职代办,提供合法、合理、有效的咨询方案

    2024-12-03 07:25:01 75次浏览
    价 格:面议

    按账户余额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为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的按2万计算。

    贷款对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的对象是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汇缴单位的离退休职工(并不是每个公积金管理中心都对离退休职工发放公积金贷款的),其贷款的对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持续缴存12个月住房公积金或已累计缴存24个月以上且当前还在继续缴存。

    ●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

    ●提供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同意的担保方式。

    ●符合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条件每个地方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尽相同,以当地政策为准。

    一般的金融机构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即不限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和离退休职工,也就是说其对象的范围大于前者。

    如期还贷

    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还款方式有: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和每月等额本金还款法两种。

    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总额不变,但每月还款额中贷款本金逐月增加,贷款利息逐月减少的还款方式。

    每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本金固定不变,贷款利息逐月递减的还款方式。

    需要说明的是一年期以内的公积金个贷,应当于到期时一次还本付息;一年期以上的公积金个贷,应当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情形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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